关于印发《南海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非重大变动说明编写要求(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我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非重大变动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非重大变动说明编写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在建设或者运营过程中,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者一项以上发生变动,导致项目建设内容与环评文件及其批复内容不一致,但变动情况尚未通过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没有达到重大变动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编写非重大变动说明,并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非重大变动管理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本通知所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非重大变动说明,适用于南海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且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建设项目。
二、主要编写内容
1.变动情况。原建设项目环保手续的办理情况,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变动原因和内容(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等);对照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规定判断变动内容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2.环境影响分析论证。分析建设项目变动前后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论证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可行性及其达标方案;分析建设项目变动前后环境风险变化情况,明确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明确项目变动后评价标准等是否发生变化;明确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要求;其他应当分析论证的内容。
3.结论。明确项目发生非重大变动后,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是否发生变化。
三、管理要求
(一)环境影响非重大变动说明应由建设单位自主编写或委托技术单位编制,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环境影响,客观评价各项环保措施的实施效果。 建设单位对环境影响非重大变动说明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二)环境影响非重大变动判断无明确规定或建设单位及委托的技术单位难以确认的,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予以确认,并由专家组出具专家论证意见;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少于3名,应从广东省、佛山市及南海区公布的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中选取。
(三)按照规定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动申领或变更排污许可证,一并提交环境影响非重大说明、承诺书(格式见附件1),需组织专家论证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专家论证意见。
(四)受委托的技术单位应客观公正地对项目进行评价说明,存在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的,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对提交环境影响非重大变动说明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违反承诺行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或超越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范围进行生产经营的行为,将严格依法进行监管和查处。发现存在项目不可行、不符合环境影响非重大变动条件或其他严重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撤销关联的行政审批决定。建设单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承诺之日起,对依据排污许可审批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
2022年1月4日